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号】

2017年03月24日 09:16

附件4.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

粤教高函[2015]10

各本科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方案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附件4.1,以下简称“省评估方案”)并报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参加本轮审核评估的高校,应据此做好学校评估工作方案。

二、参评高校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三所部委属高校应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评估。请三校按教育部工作部署,积极准备,主动商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研制评估工作方案,做好评估准备工作。请三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后报省教育厅备查。

(二)根据省评估方案,全省有33所高校应参加本轮审核评估,详细名单见省评估方案附件。

(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航海学院、广东科技学院等未接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高校,不在2014-2018年本轮审核评估范围。

(四)各独立学院不在此轮审核评估范围。请各独立学院继续完善教学状态评估工作机制,在举办学校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三、参评条件自查

请各高校对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和“省评估方案”,结合近年来各校所报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报表数据、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所采集数据及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数据等,对学校教育教学硬软件条件进行梳理自查,摸清家底。参加审核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附件4.2)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附件4.3)规定的相应标准。对尚未达到标准的高校,应分析差距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四、评估时间

请各参评高校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上一轮2003-2008年接受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时间、学校审核评估准备工作进展及总体工作部署,提出学校参评意向时间报省教育厅汇总。省教育厅将参照各校具体情况,对全省参评高校具体参评时间进行统筹安排,制订各校参评时间表。

五、其他准备事项

(一)各校要将审核评估工作作为学校落实本科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中心工作之一,列入学校下一阶段总体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力量,明确具体负责机构及责任人,研制方案,制订时间表,与学校推进创新强校工程建设有机融合、与学校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切实进入审核评估准备工作状态。

(二)报送工作材料。各校务于316日前将学校审核评估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4.4)、拟参评时间表(附件4.5)、学校参评条件自查表(附件4.6)以学校正式文件附件的形式报至省教育厅高教处。

计划于2015年度上半年评估的学校,请于316日前将学校审核评估工作方案一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计划于2015年下半年及以后时间评估的学校,请于71日前将学校审核评估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各校在报送以上纸质材料的同时,须报送同质电子材料。

(三)省教育厅将于2015年度上半年联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开展有关审核评估工作相关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省教育厅将适时针对各校审核评估准备工作开展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黄妍,电话:020-37627703,电子邮箱:721550792@139.com;戴庆洲,电话:020-37629418

广东省教育厅

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4.1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等文件精神,按《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要求,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提高质量”的方针,以审核、诊断、咨询为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突出整改落实;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本科教学水平。

二、基本原则

审核评估坚持目标性、主体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

(一)目标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目标导向性,其过程是判断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度与达成度,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改进与达成。

(二)主体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学校是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主体,旨在促进学校增强质量主体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升质量保障能力。

(三)多样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考虑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多样性,引导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结合自身条件,合理确立培养目标,制定质量标准,形成办学特色。

(四)发展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过程的改进和内涵的提升,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注重建立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促进质量的持续提高。

(五)实证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依据事实做出审核判断,以目标为导向、以问题作指引、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三、审核评估对象、条件及时间

(一)审核评估对象。

审核评估的对象为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省属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按此条件要求,全省共33所本科高校应参加本次审核评估。

为确保审核评估权威性,省内少数高水平大学需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审核评估,经学校申请,商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同意后,直接委托该中心具体组织评估,所需费用由省教育厅一次性划拨至该中心。

(二)审核评估条件。

参加审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三)审核评估时间。

本次审核评估时间为2014年至2018年完成。因机构职能调整、方案报备、专家遴选培训等实际因素,我省2014年度暂不安排审核评估院校。

全省计划2015年上半年遴选1-2所学校进行试点性评估;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每半年安排5所左右;其余学校安排在2018年度参评。

四、审核评估范围及重点

审核评估范围按教育部“10号文”要求执行,根据我省特点适当进行调整和修改。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项目,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课程资源及其它教学条件,培养方案、教学改革及实践教学的开展,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求和培养效果的达成度进行判断,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考察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人才培养方案与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度;

(二)考察学校教师和教学资源对人才培养的保障度(其中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教学经费投入为重中之重);

(三)考察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

(四)考察学生学习效果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五)考察学校党政领导重视本科教学、落实本科教学中心地位的措施及成效,考察人事、财务、总务、后勤、资产等部门保障及服务教学的情况;

(六)考察高校上一轮评估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审核评估程序与任务

审核评估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考察、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整改落实情况回访四个阶段。

(一)学校自评。

参评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审核评估内容及说明,针对上一轮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认真开展自我评估,按要求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

(二)专家进校考察。

省教育厅依托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对参评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数据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委派进校考察专家组。

专家组专家按商定时间统一赴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考察期依据学校规模、学科专业分布等因素一般为3-4天。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及《数据分析报告》的基础上,通过查阅资料、交流访谈、考察教学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观摩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写实性《审核评估报告》。

《审核评估报告》应在全面深入考察和准确把握所有审核内容的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的审核情况进行逐一描述,并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达成度作出判断和评价,明确指出学校教学工作值得赞扬、需要改进和必须整改的方面,也可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改进对策建议。

(三)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

按教育部要求,《审核评估报告》经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教育部审定,待教育部审定后予以公开公布。

(四)整改落实情况回访。

审核评估结束后,被评高校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及建议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专家离校3个月内向审核评估领导小组提交整改方案。在审核评估1年后,省教育厅将委派专家组对高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促高校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回访结束后,专家组将有关高校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反馈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此作为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各类工程项目审批立项、教学成果奖评选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省教育厅按年度对全省普通高校审核评估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教育部。

六、组织与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广东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制定审核评估方案,指导学校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审核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审核评估工作;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工作专家委员会”,并建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专家库”。

(一)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1.组成人员

  长:魏中林

副组长:胡振敏  那佳  汤贞敏

  员:由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拟包括:厅办公室、法规处、规划处、基财处、高教处、思政处、安保处、科研处、体卫艺处、师资处、交流处、干部处、组织处、人事处、督导室、纪工委办、考试院、教研院、助学中心、后勤办、就业指导中心、装备中心、教育技术中心)

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高教处,办公室主任由高教处处长兼任。

2.主要职责

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我省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计划,协商解决审核评估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等。

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组织制定评估方案及工作步骤,组织协调审核评估工作;委托省教育研究院(教育评估室)承担审核评估具体实施工作。

(二)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

省教育厅将遴选一批具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学管理经历的评估专家,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工作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意见的审核、评估工作的咨询等工作,负责受理学校申诉并仲裁。专家委员会具体成立事项另行商定。

(三)审核评估专家库

由省教育厅牵头遴选一批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学名师,具有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评估经验的省内外专家以及来自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专家,建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专家库”,其中省外专家约50人,省内专家约100人(其中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约30人)、境外专家若干人。审核评估专家须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或该评估中心联合省教育厅统一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在审核评估组织实施中,进校考察专家组成员中外省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必要时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参加评估。

七、纪律与监督

推进评估信息公开制度,严肃评估纪律,实施“阳光评估”,鼓励社会参与,加强评估监督,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

(一)评估信息公开

审核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学校自评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审核评估报告》等,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二)评估纪律

专家组进校评估的一切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评审费等)均由省教育厅专项列支,与参评学校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专家组进校考察期间,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要求,厉行节俭、注重实效,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形式主义,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专家赠送礼金、礼品等。专家住宿、用餐不超标,不宴请、不喝酒,不搞开幕式、不搞汇报演出、不安排旅游活动、不搞迎来送往,专家交通用车和工作人员配备从简安排。

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执行评估纪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

(三)评估监督

审核评估工作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省教育厅委托评估专家委员会,监督检查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省教育研究院(教育评估室)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检查评估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受理学校申诉并仲裁。

省教育厅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做出严肃处理。

八、时间安排

(一)201412月中旬前,制订审核评估方案,具体包括明确评估指导思想、原则、评估对象、评估程序和任务、评估组织与管理、评估过程监控、商定各高校参评时间安排、组织修改审核评估范围指标、组织开展办学条件和生均拨款摸底核查、落实评估工作经费等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厅党组会讨论;报教育部备案;

(二)11月底前,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及校内数据分析培训、审核评估校内组织准备工作培训;

(三)12月底前,印发评估方案;拟定2015年上半年试点参评高校;

(四)20155月底前,邀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联合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培训;

(五)20155-6月份,对2015年度参评高校组织实施审核评估;

(六)20157-8月,上报年度审核评估工作总结;完善省高校审核评估方案及操作细则;

(七)2018年前,完成全省33所高校审核评估。

 

 

 

 

广东省2014-2018年参加审核评估33所高校名单

华南农业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汕头大学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医学院

广东海洋大学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广东药学院

星海音乐学院

广州美术学院

广州体育学院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岭南师范学院

韩山师范学院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警官学院

广州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

深圳大学

韶关学院

嘉应学院

惠州学院

东莞理工学院

五邑大学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肇庆学院

广东白云学院

广东培正学院

附件4.2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学校类别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18

30

14

5000

100

工科、农、林院校

18

30

16

5000

80

医学院校

16

30

16

5000

80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18

30

9

3000

100

体育院校

11

30

22

4000

70

艺术院校

11

30

18

4000

80

 

学校类别  

     职(专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18

15

15

4000

80

工科、农、林院校

18

15

16

4000

60

医学院校

16

15

16

4000

60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18

15

9

3000

80

体育院校

13

15

22

3000

50

艺术院校

13

15

18

3000

60

备注: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学校类别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22

10

8

3000

50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22

10

9

3000

40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23

10

5

2000

50

体育院校

17

10

13

2000

35

艺术院校

17

10

11

2000

40

学校类别  

     职(专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22

5

8

2500

45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22

5

9

2500

35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23

5

5

2000

45

体育院校

17

5

13

2000

30

艺术院校

17

5

11

2000

35

备注: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学校类别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 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年进书量(册)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30

59

6.5

10

7

10

3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体育院校

30

88

6.5

10

7

10

3

艺术院校

30

88

6.5

10

7

10

4

学校类别  

     职(专科)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 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年进书量(册)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20

54

6.5

8

7

10

3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20

59

6.5

8

7

10

2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20

54

6.5

8

7

10

3

体育院校

20

88

6.5

8

7

10

2

艺术院校

20

88

6.5

8

7

10

3

备注: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备注: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6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7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8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9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0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1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12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2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


 

附件4.3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

财教[2010]5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促进区域间高等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现就进一步提高地方所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提高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地方高校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承担了主体任务,培养了大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地方高校将在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各级政府以及财政、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持续增长,为高等教育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目前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机制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还不健全;财政拨款体系尚不能充分体现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职能;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不明显,不能实现分类支持和引导;地方高校总体投入水平仍然偏低,区域间差异较大;一些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较低,基本办学条件仍然有待改善,等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国高等教育已从以大规模扩招为特征的外延式发展转入以提高质量为特征的内涵式发展阶段。新形势下,应当逐步解决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符合地方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和公共财政要求的新思路、新举措,进一步加大地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使地方高校更好地承担起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使命。

  二、进一步提高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高校管理体制,地方高校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高等教育投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地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

  各地要根据高校合理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财力情况、物价变动水平、高校在校生人数变化、工资标准调整等因素,建立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原则上,2012年各地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205高等教育”中,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经费,按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含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不低于12000元。

  三、促进区域之间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为促进区域之间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引导和鼓励各地切实加大地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对于生均拨款水平已经达到12000元的省份,在生均拨款水平没有下降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每年给予定额奖励。对于生均拨款水平尚未达到12000元的省份,中央财政对各省份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所需经费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各省份具体的奖补比例,根据东部地区25%、中西部地区35%的基本比例以及在校生规模、省本级财力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将从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等方面加强对各省份地方高校财政投入情况的监测,并参考教育经费统计结果,如实掌握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对于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没有逐年提高,2012年仍低于12000元的省份,除不再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外,中央财政还将停止或减少安排高等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教育部将通过采取调减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暂停硕士、博士点审批,暂停新设置高校、高校升格、高校更名审批等措施,推动各地高等教育规模与经费投入水平相匹配。

  四、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健全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可以借鉴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革的做法,因地制宜地推动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发展与经费投入同步增长的良好机制,支持地方高校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同时,积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引导地方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各地要以加强“两基”建设(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为抓手,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建立地方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教育部

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4.4             学校审核评估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学校

姓名

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

备注

 

 

 

 

 

 

 

 

 

 

 

 

 

 

 

 

 

 

 

 

注:(1)建议每校明确2名工作联系人,且第1联系人为主;

2)各联系人联系方式务请填报完整准确;

3)为便于工作交流,开设工作QQ群:广东高校审核评估群(群号:175292638),请各位联系人尽快加入。

附件4.5                     学校拟参评时间表 

学校(加章)

上一轮接受评估时间

拟参评时间

可接受调整时间范围

备注

 

   -  

 -

 -

 

 注:(1)上一轮接受评估是指接受2003-2008年期间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

估或2008年后的新建本科院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2)拟参评时间须明确到月份;如能明确到当月旬期或具体日期,请填报

准确;

       3)可接受调整时间范围用于省教育厅汇总各校拟参评时间后,针对在同

一时间节点参评过多的高校,在尽可能满足学校参评时间意向的前提下,商有关

学校予以调整参评时间范围。

附件4.6                  学校参评条件自查表

学校名称(加章):           填表时间:     

项目

基本(监测)办学条件指标

合格标准

学校现状

2014年底)

是否达标

拟参评时状态数据估算(  年)

是否达标

计划保障措施

备注

1

生师比

 

 

 

 

 

 

 

2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3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 (平方米/生)

 

 

 

 

 

 

 

4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5

生均图书 (册/生)

 

 

 

 

 

 

 

6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7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

 

 

 

 

 

 

 

8

生均宿舍面积(平 方米/生)

 

 

 

 

 

 

 

9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10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11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12

生均 年进书量(册)

 

 

 

 

 

 

 

13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14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

 

 

 

 

 

 

 

15

生均宿舍面积(平 方米/生)

 

 

 

 

 

 

 

16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17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18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19

生均年进书量(册)

 

 

 

 

 

 

 

20

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

 

 

 

 

 

 

 

21

其他

 

 

 

 

 

 

 

填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审批人:       

注:(1)第1-19项条件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标准及统计口径为依据。

2)第20项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标准及统计口径为依据。

3)第21项由学校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特色补充填报,表格不足的可自行延伸补充。

4)表中“计划保障措施”一项,因字数太多,无法在表中填报的,请另附专页。